說到文字商標,前幾日我們分享了關于Lynyrd Skynyrd的案件,今天我們來說說同樣是涉及文字商標的“NIPSEY HUSSLE”。就好比,“某影視人物同款”在各種電商平臺屢見不鮮,利用明星人物來吸引眼球,但在國外就要特別注意了,在產品詳情頁中使用是要被告的,賣家切忌使用。
案件基本信息:
立案時間:2021/11/24
案件號:21-cv-6311
原告品牌:NIPSEY HUSSLE
品牌方:Asghedom
律所:GBC (Greer Burns & Crain)
品牌介紹:
尼普西·哈塞爾(Nipsey Hussle,1985年8月15日 – 2019年3月31日),美國說唱歌手,2019年3月31日,在洛杉磯自己的服裝店外與粉絲見面,隨后遭遇槍擊。
Nipsey Hussle商標信息:
隨著他的混音帶 The Marathon 和 The Marathon Continues 的成功,這些短語成為了Nipsey Hussle 品牌的同義詞。Nipsey Hussle 將其發展為名為“The Marathon(服裝)”的服裝和配飾系列,最終開設了 Marathon 服裝店。Nipsey Hussle 品牌下銷售的產品包括服裝、頭飾和配飾。所以,Nipsey Hussle主要是一些文字商標和相關圖形LOGO,是不能碰的。





跨境侵權產品實例:

目前案件進展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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